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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德财与石增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德财,石增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财,男,194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增勤,男,194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德财因与被上诉人石增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德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德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上诉人黄德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云虎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毕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丽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