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辛国瑞与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国瑞,孟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2执56号申请执行人:辛国瑞,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庆峰,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辛国瑞与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辛国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12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贾 东审判员 : 李 东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凌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