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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辛国瑞与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国瑞,孟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2执56号申请执行人:辛国瑞,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庆峰,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辛国瑞与孟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辛国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12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贾 东审判员 : 李 东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凌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