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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钊峰与郑明强、陈芸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142号原告:陈钊峰,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河、张文亮,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明强,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芸莹,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钊峰与被告郑明强、陈芸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钊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陈钊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