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小坤与高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坤,高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927号原告:谢小坤,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高祖,男,1968年12月21日,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坤与被告高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小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坤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小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