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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小坤与高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坤,高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927号原告:谢小坤,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高祖,男,1968年12月21日,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坤与被告高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小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坤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小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