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1执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海鑫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鑫硕商贸有限公司,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91执1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海鑫硕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青海鑫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柴���矿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青289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大柴旦精诚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青海鑫硕商贸有限公司运费195751.2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青海省大柴旦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知其即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89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海生审判员 吴宗燕审判员 刘佳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爱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