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瞿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469号原告瞿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瞿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在2015年12月18日以投资理财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时被告借口未带纸张和笔,不便打借条而未给原告打借条,后被告于2016年4月9日通过微信给原告发来短信,对此借款予以确认。此后,被告以理财亏损为由至今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瞿某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杨某某现明确和具体的住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现明确和具体的住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