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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5)五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忻中民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3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范某某在五寨县三岔镇有院落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范某某在五寨县三岔镇有院落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国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