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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能才与许倡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能才,许倡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1374号原告:袁能才,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倡新,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袁能才与被告许倡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能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倡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能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许倡新支付所欠劳务费1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许倡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上旬,袁能才为许倡新承包的庐江县夹山蕻山场提供挖掘机劳务。后经双方结算,许倡新欠袁能才劳务费13200元未付,许倡新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袁能才出具了欠条。许倡新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袁能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许倡新欠袁能才劳务费13200元未付,有许倡新出具的欠条及袁能才的当庭陈述载卷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袁能才要求许倡新支付劳务费13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倡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袁能才劳务费1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许倡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海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