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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4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临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渠永祥审 判 员  刘拖连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