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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森牧与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森牧,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中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森牧,男,汉族,1942年5月12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中学,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六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治林,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黄森牧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溱潼中学(以下简称溱潼中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森牧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本案是落实房改政策的问题错误,其与溱潼中学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请求法院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涉案房屋建造于1949年。1998年落实房改政策时,因黄森牧的分房面积不足,溱潼中学承诺收取部分费用后,将上述房屋落实给黄森牧。因此,本案属于落实房改政策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黄森牧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森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汤茂仁审判员  刘 莉审判员  何永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