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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冷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651号原告:冷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任秋羊,男,系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罗中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税秀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