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冷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651号原告:冷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任秋羊,男,系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罗中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税秀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