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金花、江贵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金花,江贵峰,江云峰,江志田,丁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江金花,女,79岁,1938年2月10日出生,住贵溪市。申请执行人江贵峰,男,37岁,1980年3月9日出生,住贵溪市。申请执行人江云峰,女,36岁,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贵溪市。申请执行人江志田,男,63岁,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丁益明,男,26岁,1991年1月21日出生,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江金花、江贵峰、江云峰、江志田申请丁益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益明应支付申请人江金花、江贵峰、江云峰、江志田案款251764.5元,承担执行费3676.0元。现因被执行人丁益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6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湖林代审判员 许孔富代审判员 饶陆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