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6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静然与王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然,王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292号原告:杨静然,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进校,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帅,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874513XL。负责人:高力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职员。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中华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MA07K5AK3J。负责人:刘子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仿,该公司职员。原告杨静然诉被告王帅、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静然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然撤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原告杨静然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静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