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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魏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武劳仲案字第22号-2、3、5、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4、29、30、31号20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案字第22号-2、3、5、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4、29、30、3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