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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民终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凯旋、陈康益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凯旋,陈康益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民终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凯旋,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原住湛江市霞山区,现住广东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康益,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上诉人林凯旋因与被上诉人陈康益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6)粤081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凯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要求本案纠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院认为,林凯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凯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林凯旋负担。余下2450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林凯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友裕审判员  李建明审判员  王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