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宜宾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久洪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宜宾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久洪,男,1964年1月11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1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久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启平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久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久洪乘坐客车从水富驶往宜宾,中途,趁坐在其旁边的被害人郭某不备之机,用刀片划破郭某背着的挎包后窃得包内疑似人民币的纸一张并放入自己的上衣口袋。之后,陈久洪伺机逃跑未果,将作案用的刀片丢弃在小地名“二二四马鸣溪大桥”的垃圾池旁,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陈久洪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窃得的郭某的艺考准考证一张。同日,陈久洪判处划破郭某的挎包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久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久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久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久洪乘坐客车从云南省水富县驶往宜宾,在行驶至宜宾县普安镇路段时,趁坐在其旁边的被害人郭某不备之机,用刀片划破郭某背着的挎包,窃得包内一张准考证。之后,陈久洪伺机逃跑未果,将作案用的刀片丢弃在小地名“二二四马鸣溪大桥”的垃圾池旁。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陈久洪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窃得的郭某的艺考准考证一张。同日,陈久洪赔偿了郭某的挎包损失60元。被告人陈久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合法。2.现场勘验资料,证实宜宾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23日对被害人郭某被扒窃案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久洪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宜宾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陈久洪持有的刀片。5.领条,证实被告人陈久洪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60元。6.照片,证实被告人陈久洪指认作案刀片,作案刀片被发现的地点,被害人郭某背包被划情况。7.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2017年1月23日14时许,她从水富客运站坐车到宜宾,坐在最后一排左边靠窗的位置,当时她旁边有一个男的(经辨认为陈久洪)背了个黑色的包包。客车行驶到马鸣溪大桥,坐在倒数第二排右边的一个男子上前去找司机说钱被偷了,她看见坐在男子旁边的一个穿黑衣服男子开窗跳车跑了。然后坐在她旁边的男子上前告诉司机要下车,司机没开门,说等警察来,后来警察来之后,她发现自己的包被划了,民警就把刚刚想下车的人抓住了。8.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客车司机。2017年1月23日,他开车从水富到宜宾,车行驶到离马鸣溪大桥还有500米处时,一个男性乘客找到他问有人上下车没有,他告诉男子没有人下车,男子说钱包被划了,要叫男子赶快报警,并把车停在路边等警察。这个时候又有一个背包男子上来要求下车,他没同意,在争执时,坐在车后排的一个男子跳车跑了。被盗男子叫他开车门去追,他打开车门,被盗男子和背包男子都下车。被盗男子去追那个跳车男子没有追到,就回来把背包男子抓住,这时候警察就来了。9.被告人陈久洪的供述,称2017年1月23日14时许,他在水富客运站坐车到宜宾,他准备在车上扒窃找点钱。他上车后坐到了车的最后一排,有一个女的上车坐到了他旁边,他就用刀片把女子的包划开,在包内摸到一张纸还是钱就直接放到他自己的包内。车子开到224桥的时候,坐在倒数第二排的男子说身上钱被偷了,叫司机不要开门,然后男子就报警了。坐倒数第二排的男子就从跳窗跑了,他也在这个时候下车了,他看到路边有个垃圾池,他就把刀片扔了。被盗男子跑过来把他抓住,后来警察来从他身上搜出了那个女子的准考证,他不认识那个跳窗的男子。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久洪因犯盗窃罪,于2001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11.情况说明、归案说明,证实2017年1月23日14时许,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陈久洪抓获。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久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陈久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久洪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久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久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乃松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李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