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徐国军银行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徐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被执行人:徐国军,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行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国军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国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3.2599万元、执行费1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