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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696号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花园一期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729579-9。法定代表人邓裕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燕,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母建芬,公司员工。被告:宋恋,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宋恋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印明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