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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莱阳市规划管理处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莱阳市规划管理处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号。负责人:肖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青艳、尹超,山东舜翔(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规划管理处。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丁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规划管理处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主张的车损70%的保险金应由对方车辆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承担,不应由我公司承担。1、根据一审庭审调查,被上诉人已经将所有理赔材料交由对方车辆保险公司理赔,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已作出核损,并将理赔款支付至对方车辆账户。被上诉人已经选择侵权途径解决纠纷,在未穷尽侵权途径所有手段的情况下,不应再选择保险合同救济。2、因不知被上诉人与对方车辆间是否存在车损抵扣或其他约定,上诉人支付车损款后,可能无法行使追偿权。被上诉人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可以向上诉人主张车损赔偿。被上诉人与对方车辆之间不存在车损抵扣以及其他任何约定,也未收到任何理赔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鲁F×××××号车损理赔款15500元,审理中被上诉人将诉讼请求增加至155000元,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将其所有的鲁F×××××号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0月13日零时起至2008年10月12日二十四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2008年8月31日15时5分许,张津祥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小莱线由西向东行至97KM处,会车时与对行的邬阳驾驶的投保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津祥负事故主责,邬阳负事故次责。经三者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评估,投保车辆损失为155000元。后被上诉人方多次到上诉人处与上诉人协商理赔事宜,但均未果。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将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事实清楚,现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理赔,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损失155000元,扣除对方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2000元,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车辆损失153000元,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方提交的估损单出具时间是2008年,被上诉人一直未向其公司主张权益,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其诉求,因上诉人公司业务员姜淑芹作证被上诉人于起诉前多次到上诉人处要求理赔,故对上诉人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辩称三者车辆保险公司已经支付被上诉人交强险范围内损失及商业险范围内70%的损失,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莱阳市规划管理处保险理赔款153000元。二、驳回莱阳市规划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莱阳市规划管理处负担44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公司负担2958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成立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发生于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上诉人应予理赔,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理赔后可以向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上诉人从三者或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处取得损害赔偿,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车损70%的保险金应由对方车辆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承担及不知被上诉人与对方车辆间是否存在车损抵扣或其他约定为由不予理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少华审判员  孙 威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