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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红文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文,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4931号原告马红文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帆、郝纪鹏,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红文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处进行治疗,经检查,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要进行肾移植手术。后返回当地继续透析治疗,等待肾源。2010年8月12日原告因有肾源于急诊入院,次日1:30进行了肾移植手术,2010年9月6日原告伤口愈合后办理出院。2010年9月20日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进行治疗,经检查,诊断为“移植肾动脉动脉瘤”,立即转介入科继续治疗,虽经各种治疗最终移植肾未能保住,于2010年10月1日进行了切除,后办理出院。2011年1月6日原告因右腹部出现肿块,右下肢发生肿胀到被告处进行治疗,诊断为“右髂动脉动脉瘤”,经过保守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后,办理出院,返回当地透析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于患者病情的诊断存在严重错误,手术存在严重过失,致使肾移植手术的失败,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严重痛苦的同时,也加重了原告的经济负担。原告就所有损失的一次性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故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本院确认:一、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2017年4月2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马红文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此费用包含此纠纷所涉及法律赔偿的一切费用;二、本协议为此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原、被告不再就此事做出对对方不利的行为;三.协议签订后,原告放弃通过任何途径向被告主张其它要求的权利;四、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原、被告双方均明确表示放弃对本协议的撤销权、变更权。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阔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韵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