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浩杰��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浩杰,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南省郑州市格力空调厂职工,住河南省临颍县。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21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12月24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浩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迪、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浩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浩杰到许昌县新许路西段路北的中国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其前面取款人杨某2取完钱后忘记将银行卡从取款机内退出,被告人王浩杰操作该取款机,从被害人杨���2的银行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离开,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浩杰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支取人民币现金10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浩杰对指控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只是怀着好奇的心理无意识的将他人的钱从银行卡上取出来了10000元,办案人员找到他后,他直接将钱归还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浩杰到许昌县新许路西段路北的中国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其前面取款人杨某2取完钱后忘记将银行卡从取款机内退出,被告人王浩杰遂操作该取款机,从被害人杨某2的银行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10000元,之后将卡退出并将杨某2的银行卡和取出的10000元现金装��自己兜内,然后又将自己的卡插入取款机从自己的卡内取钱后离开。案发后赃款及银行卡已退还被害人杨某2。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2016年12月17日立案。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从王浩杰处扣押赃款10000元及银行卡,并将赃款、银行卡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4、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害人杨某2、被告人王浩杰2016年12月17日银行卡交易情况。5、视频资料,证明案发现场被告人从被害人遗留的卡中取钱的事实。6、辨认笔录、照片,证明王浩杰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事实7、被告人王浩杰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被告人到许昌县新许路西段路北的中国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前面一个女的取完钱后未将银行卡取走,被告人王浩杰想教训一下被害人,从被害人杨某2遗留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万元,并将银行卡和现金装入衣兜,然后又从自己卡中取了1500元后离开的事实。8、被害人杨某2陈述,证明自己于2016年12月17日下午到案发地点到中国银行的ATM机取钱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上被人取走现金1万元,后自己报警的事实。9、证人赵某证言,证明自己开车拉王某、王浩杰及王浩杰的妻子到中国银行新许路支行取钱的事实。10、证人王某证言与赵某证言一致。11、证人杨某1证言与赵某证言一致,并证明王浩杰回到郑州后告诉自己从别人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中取走现金1万元钱的事实。12、抓获经过,证明王浩杰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3、许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浩杰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浩杰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支取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银行卡中的现金取出并装入自己衣兜带走,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故对被告人的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浩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李常青审 判 员 史丰英人民陪审员 葛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