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玉军、杜以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军,杜以杰,魏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以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明霞,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玉军与被执行人杜以杰、魏明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