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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玉军、杜以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军,杜以杰,魏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以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明霞,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玉军与被执行人杜以杰、魏明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