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胡国辉与胡有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辉,胡有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602号之一原告:胡国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红民、涂梦酾,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被告:胡有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辉诉被告胡有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有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533501.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胡有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533501.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