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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5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与杜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杜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55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18号。负责人:盘静,行长。被执行人:杜嘉斌,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诉被告杜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嘉斌支付借款本金3037158.6元、保全费、公告费及利息等暂计3126088.94元。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杜嘉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沙街73号负二层72、73车位及广州市海珠区东沙街79号502房的房屋产权;查封被执行人杜嘉斌所有的车牌号码分别为粤A×××××、粤A×××××的档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不处理已控制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