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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6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被执行人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本院在执行承德天意建设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冀0825执6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化县支行的存款760000元,现因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化县支行的存款74129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化县支行的存款760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