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廖治国与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治国,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廖治国,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治国与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廖治国支付工程款204.82万元,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互联网银行和车辆登记等信息,但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然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有位于仙桃市剅河镇工业园1幢和2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剅河字第CDJ2012073**号,建筑面积为1471.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剅河字第CDJ2012073**号,建筑面积为817.48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仙国用【2013】)第91号,面积为16867.97平方米),但上述房屋已抵押给湖北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因另案被本院和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法院查封。导致上述财产无法处置,而申请执行人廖治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林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俊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