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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罗广民与梁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民,梁延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535号申请人:罗广民,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梁延群,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广民与被申请人梁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广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延群位于奈曼旗大镇房产规划19号区,房产证号:100302予以查封。申请人罗广民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罗广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延群名下的房产位于通辽市奈曼旗大镇房产规划19号区,房产证号:1003**。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友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