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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晓刚、刘晓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李晓刚,刘晓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447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法定代表人:周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刚,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刘晓敏,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增国,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刚、刘晓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计1081元,由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