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淑梅与王敬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淑梅,王敬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071号原告:罗淑梅,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珍,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罗淑梅与被告王敬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罗淑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淑梅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淑梅负担。审 判 长 仝传伟人民陪审员 马芹超人民陪审员 杨宜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