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润与东方新华财富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东方新华财富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王润,女,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东方新华财富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085037-1,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453号6幢255室。法定代表人:杜炳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润与被执行人东方新华财富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方新华财富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方新华财富众创空间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