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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玉龙、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玉龙,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玉龙,男,汉族,1989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上诉人安玉龙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5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玉龙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玉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玉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景腾审 判 员  张 棉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