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亿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诉被告张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方无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张亚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461号原告北京亿方无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21号嘉和广场小区10号楼1单元101物业配套房。法定代表人傅国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佳,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亿方无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春英,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北京亿方无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张亚伟,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亿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张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亿方无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分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文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