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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叶晓钗与王漳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钗,林漳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381号原告:叶晓钗,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林漳荣,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叶晓钗与被告林漳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晓钗、被告林漳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晓钗诉称,2015年2月9日,叶晓钗、林漳荣因感情破裂在漳平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共同财产均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20万元,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内付清等条款。但到期后林漳荣仍有余款2万元未支付,叶晓钗多次向林漳荣催讨余下的补偿款,林漳荣均以种理由拖延未付。叶晓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漳荣立即给付补偿余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林漳荣对叶晓钗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辩解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叶晓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本院认为,叶晓钗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亦可确认,同时可以证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林漳荣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9日,叶晓钗、林漳荣因感情破裂在漳平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共同财产均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20万元,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内付清等条款。2016年4月5日,林漳荣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补偿款18万元汇入叶晓钗账户,余款2万元至今未支付。叶晓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漳荣立即给付补偿余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叶晓钗与林漳荣于2015年2月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共同财产均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20万元,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内付清等条款。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叶晓钗、林漳荣均应遵照履行。叶晓钗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林漳荣依约给付叶晓钗补偿款18万元,余款2万元未予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漳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晓钗补偿余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林漳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龙人民陪审员  黄玉林人民陪审员  陈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晓霞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0003497300028)。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