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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文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文好,轩传美,汪志东,杨自云,汪家树,金多凤,汪瑞生,赵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Heiss,董事长。被执行人:惠文好,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轩传美,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汪志东,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自云,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汪家树,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金多凤,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汪瑞生,男,1979年2月21月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赵立琼,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7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惠文好、轩传美、汪志东、杨自云、汪家树、金多凤、汪瑞生、赵立琼的银行存款7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