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韦某1、韦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1,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某1被执行人韦某2申请执行人韦某1与被执行人韦某2继承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民终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韦某1支付补偿款2420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55元,申请执行费3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韦某2在XX银行河池分行营业部XXXXXX帐户存款31000元,扣除执行费363元后,余款30637元已给申请执行人韦某1领取。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款项之后,表示放弃本案的其余诉求。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