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牛根莲与范继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根莲,范继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04号原告:牛根莲,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超,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继东,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根莲诉被告范继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根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根莲撤回对被告范继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根莲负担。审判员 吴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