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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顾咏梅与高向鹏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咏梅,高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顾咏梅,女,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高向鹏,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顾咏梅与被执行人高向鹏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向鹏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向鹏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翁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