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陶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陶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陶柱,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陶柱为刑事罚金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田 杰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钮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