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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培红、孙燕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红,孙燕康,孙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40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红。被执行人孙燕康。被执行人孙亮亮。原告张培红与被告孙燕康、孙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1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培红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孙燕康、孙亮亮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未实现债权2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孙燕康、孙亮亮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40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