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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方张新、方秀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方张新,方秀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950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负责人:陈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招娣、傅建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方张新,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方秀燕,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方张新、方秀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