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平与张耀凤、冀俊琴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平,张耀凤,冀俊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平,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号怡华苑*号楼*****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凤,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海边街**号楼*层*号。原审被告:冀俊琴,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太原工商银行太钢支行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号怡华苑*号楼*****号。上诉人王志平因与被上诉人张耀凤、原审被告冀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本案系基本的民间纠纷,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即接受货币的一方张耀凤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妥,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