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州塔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朱伟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塔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朱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塔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祖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伟明。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塔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伟明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就执行款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