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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历新华与佛山市居道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新华,佛山市居道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622号原告:历新华,男,汉族,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佛山市居道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17号威南广场3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8296780H。法定代表人:李嘉鸣,经理。原告历新华与被告佛山市居道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历新华于2017年4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新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历新华负担。审判员  秦育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