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浩诉被告朱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浩,朱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597号原告:朱浩,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忠文,系辽宁全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臣,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浩诉被告朱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审 判 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