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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浩诉被告朱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浩,朱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597号原告:朱浩,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忠文,系辽宁全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臣,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朱浩诉被告朱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审 判 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