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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德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德刚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23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德刚,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捕前住献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德刚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冀0929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德刚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被告人郑德刚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追缴。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德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德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德刚撤回上诉。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书元审 判 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常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永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