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某、马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马某某,邓某甲,徐某,邓某乙,李某,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17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邓某甲,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徐某,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日被临时寄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邓某乙,男,1986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别名朱赛赛,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李某、徐某、朱某某、陈某某、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苏130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谢某与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李某、徐某、朱某某、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莉审判员 戴建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