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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牟祚刚与陈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祚刚,陈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86号原告:牟祚刚,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昆,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祚刚诉被告陈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祚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祚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牟祚刚负担。审 判 长  杨宗艳代理审判员  邓 霞人民陪审员  牟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