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牟祚刚与陈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祚刚,陈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86号原告:牟祚刚,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昆,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祚刚诉被告陈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祚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祚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牟祚刚负担。审 判 长 杨宗艳代理审判员 邓 霞人民陪审员 牟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