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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刚与汪建宝、阜阳市颖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汪建宝,阜阳市颖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188号原告:孙刚,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汪建宝,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阜阳市颖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奎星路10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燕山路73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刚诉被告汪建宝、阜阳市颖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刚负担。审判员  张才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