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全米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全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00号罪犯张全米,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1)金义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全米犯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价值人民币36740元返还给被害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邵某、王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张全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全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全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全米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全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