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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香萍与刘红莉、王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香萍,刘红莉,王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82号申请人:孙香萍,女,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刘红莉,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泳春,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孙香萍与刘红莉、王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46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2、2017年1月至4月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无法处置。3、2017年2月21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批履行债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尚超 百度搜索“”